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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特色人才包括“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不同,划分为“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
第六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人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等。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
(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按季度进行受理,每季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逾期提交申请的,将在下一季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 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盖单位公章。
(三)主管部门审核。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本行业人才的认定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四)核准及公示。市人才办负责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汇总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发证及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市人才办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特色人才评定采取常年受理,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科协等部门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各专业评委库和评委会。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3-4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评委会原则上由7-9名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任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每次评审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 特色人才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报市人才办。有关证明材料需由核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初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报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审核部门意见(或评审委员会意见)”栏目填写推荐意见。
(五)确定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公示和发证。对通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选由市人才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才办确定为特色人才人选。市人才办制作和发放特色人才证书。经评审确定的特色人才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五章 任 期
第十三条 特色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评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
3.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特色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013年—2015年)
第一章 一类人才
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 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1.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二章 二类人才
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
2.长江韬奋奖;
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3.莞邑人才功勋奖;
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七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三章 三类人才
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东莞市拔尖人才;
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
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
3.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5.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四章 其他人才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
面的相当于上述三类层级的人才。
附件2
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
一、一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市科技局)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人才办)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市社科联)
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市人力资源局)
5.近五年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市人才办)
6.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人力资源局)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8.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
9.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3.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市科技局)
14.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
1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市科技局)
16.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市人才办)
17.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
18.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
19.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
2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市科技局)
2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3.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主任、首席科学家等(市科技局)
24.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5.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
2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27.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8.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29.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
30.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⑴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⑵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二、二类人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市人力资源局)
2.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科技局)
3.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市科技局)
4.省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
5.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市科技局)
6.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7.长江韬奋奖(市委宣传部)
8.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9.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
10.省科技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局)
1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
1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市科技局)
13.莞邑人才功勋奖(市人才办)
1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市科技局)
15.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1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
17.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
18.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21.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22.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市科技局)
2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国家技术中心副主任前2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4.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科技局)
25.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质监局)
27.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28.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9.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30.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⑴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⑵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三类人才
1.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
2.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市科技局)
3.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市科技局)
4.省专利奖优秀奖(市科技局)
5.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前2名完成人、荣誉类市长奖获奖者(市科技局)
6.东莞市拔尖人才(市人才办)
7.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入选者(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
8.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9.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0.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
13.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
14.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
15.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市教育局)
16.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
17.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市科技局)
18.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
19.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市民政局)
20.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
21.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⑴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⑵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特色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评定的,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三大类。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的审核;市人才办负责住房补贴的复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方式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
第五条 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元至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至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元至2000元租房补贴,为期三年。
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屋租赁发票为准)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金额由租房者自负。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前三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集中受理申请, 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六条 购房补贴。对来莞工作三年以上,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在管理期内以本人(或本人及配偶联名)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特色人才,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一类人才购房补贴150万元至200万元;二类人才购房补贴100万元至150万元;三类人才购房补贴50万元至100万元。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特色人才购房补贴分三年按3:3:4比例计发,其中一类人才共计150万元,二类人才共计100万元,三类人才共计50万元。管理期满后经认定评定符合原特色人才类别的,再按原发放方式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特色人才管理期满后层次发生变动的,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购房补贴标准调整补贴差额,购房补贴差额分三年按3:3:4比例计发。
购房补贴每年3月、6月集中受理申请,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下载《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或地税部门代开的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4.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合并装订。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成后,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办。
(三)复核。市人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拨付住房补贴。公示无异议,市人才办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特色人才名单及发放补贴年度资金安排分期分批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局拨付住房补贴。
第八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特色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联名)。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属特色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贴的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扣减已发放的住房津贴金额。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共同解释,自颁发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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