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KL01-02-2011-000030 | 分类: 其他文件 ; |
发文机构: 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14日 |
名 称: 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穗开管办〔2011〕41号 | 主 题 词: |
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10月24日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
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渠道,深入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发展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为我区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提升夯实基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和资助
(一)用人单位外出招聘构建校企合作平台资助。
1.资助对象:区内用人单位。
2.资助标准:由区内用人单位报名参加,区劳动部门审核选定,组成招聘或考察团队,每年不少于2次,赴区外劳动力大省和职业技术教育发达地区招聘,或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同时建立校企合作网站,实现区内用人单位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的实时更新,运用网络平台促进校企合作。
3.资助金额:用人单位出行费用由政府适当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次。校企合作网站运营费用10万元/年。
(二)区外技能人才引进奖励。
1.奖励对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服务公司,区各就业服务机构
2.奖励标准:本奖励分引进人才数量、层次和等级设定不同奖励标准:一次性引进初级、中级技工30人以上的,每引进1人奖励50元;高级技工,每引进1人奖励100元;技师,每引进1人奖励200元;高级技师,每引进1人奖励500元。
3.奖励条件:
⑴引进人才为技能人才;
⑵引进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区内企业工作满六个月以上;
⑶引进人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齐备。
4.奖励程序:
引进技能人才的机构凭人才输出单位的证明以及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区劳动部门申请奖励,区劳动部门审核用工与社保手续后发放奖励。
(三)技能人才输送单位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区内外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
2.奖励标准:本奖励分引进人才数量、层次和等级设定不同奖励标准:一次性向我区输送初级、中级技工30人以上的,每输送1人奖励100元;高级技工,每输送1人奖励300元;技师,每输送1人奖励500元;高级技师,每输送1人奖励800元。
3.奖励条件:
⑴输送人才为技能人才;
⑵输送的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区内企业工作满六个月以上;
⑶输送人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输送单位凭其与我区企业人才输送合作协议以及输送人才的劳动合同,到区劳动部门申请奖励,区劳动部门审核用工与社保手续后发放奖励。
二、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
(一)实训点建立及正常运作资助。
在区内用人单位、职业技术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10个实训点。具体资助如下:
1.资助对象:区内大型知名企业,区属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资助标准:每个实训点按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建立,并对基地的运营管理给予一定资助,运营管理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机构。
3.资助条件:
⑴实训点需具备一定的场地、设备、资金和师资;
⑵经区劳动部门批准设立;
⑶全年安排实训人员在500人次以上;
⑷完成区劳动部门下达的各种培训任务。
4.资助程序
区内用人单位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建立实训点申请,由区劳动部门根据其场地、设备以及教学能力评估是否设立,被选定单位由政府按10万元标准资助其建立实训点。当年实训任务和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区劳动部门审核后,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二)户籍人员就读技术院校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入读区属技工学校的本区户籍学生,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在户籍学生资助上,对于非贫困生给予2500元/年的学费资助;对于贫困生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9800元/年的资助,其中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总计不超过6300元/年,在校期间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年。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入读我区区属技工学校的,按我区户籍学生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
3.资助条件:
⑴本区户籍学生和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并入读区属技工学校;
⑵贫困生为被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户子女;
⑶学生本人或技工学校(在入学时先行减免的情况下)提出,凭学费发票和相关发票凭证结算。
4.资助程序:
学生凭学费发票等凭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技工学校初审,报区劳动部门审批后发放。区属技工学校在学生入学时先行减免该资助费用的,由技工学校向区劳动部门提出资助申请,但须提供减免清单并由学生及学生家长签名确认。
三、在职技能人才自我提升资助和奖励
(一)在职户籍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区内用人单位在职的户籍技能人才
2.资助标准:经职业技能培训,考试通过取得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100%资助,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但未能取得证书的,按培训费用的60%资助。本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同一培训项目限资助一次,具体资助金额以区劳动部门核定为准。
3.资助条件:
⑴本区户籍技能人才;
⑵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⑷培训项目需为所在单位需求或员工本人岗位晋升。
4.资助程序:
本资助需先行向区劳动部门提交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经区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先自行缴纳培训费用,待考试结束并经资格认证后,凭培训费用发票、上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取得的资格证(通过考试的提供)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在职非户籍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区内用人单位在职的非户籍技能人才
2.资助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费用部分由政府承担。在职非户籍技能人才参加初、中级技工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50%;参加高级技工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60%;参加技师及高级技师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75%。以上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同一培训项目限资助一次,具体资助金额以区劳动部门核定为准。
3.资助条件:
⑴非本区户籍技能人才;
⑵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⑷培训项目需为所在单位需求或员工本人岗位晋升;
⑸通过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证书。
4.资助程序:
本资助需先行向区劳动部门提交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经区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先自行缴纳培训费用,待考试结束并经资格认证取得证书后,凭培训申请审核表、培训费发票、上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取得的资格证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技能人才晋升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用人单位在职在技能人才
2.奖励标准:通过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奖励条件:
⑴通过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⑵在我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申请时在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在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证后,凭证书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技能人才评优奖励
(一)优秀技能人才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用人单位在职的优秀技能人才
2.奖励标准: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每年评选一次,由区内企业自行报送人员参评区“优秀技能人才”,一次评选1000名“优秀技能人才”,每人奖励1000元,其培训资助与我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3.奖励条件:
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⑵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⑶入选千名“优秀技能人才”行列。
(二)技术能手奖励。
1.奖励对象: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被市、区评为“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的人员。
2.奖励标准:
⑴每1年在全区组织一次评选,对被评为“区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区突出贡献技师”、“区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8000元、5000元、1000元奖励。
⑵对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除市奖励外,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技能大赛奖励金额总计10万元/年,组织活动经费10万元/年。
3.奖励条件:
⑴在区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⑶由企业按区劳动部门要求选送,通过区或市技能大赛产生。
(三)特殊贡献奖。
1.奖励对象:在技术创造、发明、革新领域有特殊贡献的技能人才
2.奖励标准:
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获得特殊贡献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3.奖励条件:
⑴主持重要发明创造、重大技术或工艺革新,取得重大突破,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本领域的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⑵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
⑶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齐备;
⑷由区劳动部门组织评选,并在全区公示通过。
五、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之“技能人才”分为五个级别,即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他人才资助与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之“区内用人单位”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区内大型知名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三)本《办法》已包含了《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就[2006]2号)中的补贴部分,申请本补贴的人员应扣除市补贴的部分。
(四)本《办法》中所规定之奖励和资助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穗萝就[2009]5号)重复部分,由区就业专项资金统一支出,不足部分由本规定补足。
(五)本《办法》所规定之资助和奖励,申请时,需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具体程序为,提交申请资料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初核,报区就业促进处审核并经区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六)本《办法》中,人才引进单位与人才输送单位就同一技能人才同时申请奖励的,以先申请的为奖励对象,不设重复奖励。
(七)已就业的个人申请本《办法》中之资助与奖励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劳动手册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备查,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备存。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奖励与资助,配套申请表格、申领程序及相关细则,由区劳动部门配套制订。
(九)中新广州知识城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市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开组通〔2010〕11号)予以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有关事项适用原规定。
主题词:人事 技能人才△ 资助△ 奖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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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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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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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戴海波 2011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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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办公室秘书督办处
文章来源: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原文链接: http://www.getdd.gov.cn/xxgk/KL01/201201/t20120109_93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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